宜昌文明行为规范!请你提意见
2021年8月10日 16:39:00 A+ A- 阅读:458

4月27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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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26日,宜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1年5月26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6256708

邮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邮编:443000

电子邮件: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





跟小编一起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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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要求,彰显社会主义道德时代特征,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文明、时代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并重、奖惩结合、系统治理的原则。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发挥公民主体作用的共建共治工作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形成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本市文明行为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各级文明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遵循,维护公序良俗和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文明行为意识,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支持国家和本市开展的重大活动,助力本市“志愿之城”“好人之城”建设,配合打造“钢琴之城”“诗歌之城”“书香之城”“世界水电名城”等宜昌品牌,传承和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维护本市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的全国文明城市形象。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参与扶老助残、扶贫济困、救孤助学、抢险赈灾、助医和应急救护等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

(五)为有需要帮助的人拨打紧急服务类电话,帮助其寻求救助;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息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通行,搭乘扶手电梯依次有序站立;

(四)在文化体育等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文明喝彩;

(五)在户外场所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六)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二)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四)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服从统一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防控工作;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行动,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禁渔计划;

(二)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拒绝塑料污染;

(三)参加植树造林、爱护环境卫生等文明实践活动;

(四)不乱砍伐、移栽、采摘、践踏公共区域花草树木;

(五)不在设限的公共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六)不在露天场地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减少垃圾生成,遵守垃圾分类存放与处置的规定;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维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按规定使用远光;

(四)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七)驾驶机动车进行商业宣传,不使用高音喇叭播放,不在车身张贴广告贴纸、广告等;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等候,先下后上或先出后进,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

(九)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马路时不低头浏览电子设备、逗弄宠物、嬉戏打闹,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施;

(十)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规范使用和停放;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

(三)遵守公园、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管理;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三)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传播健康信息,不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宣扬低俗、庸俗、媚俗等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

(二)开展装修装饰、聚会聚餐、文体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噪声、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干扰他人;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自行车在指定位置充电;

(四)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五)严禁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六)饲养犬类按照规定办证、检疫,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避免干扰、伤害他人;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二)医务人员不得过度诊疗,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四)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经商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诚信经营,礼貌待客;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经商文明规范。


第二十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摈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二)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村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三)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使用卫生厕所,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五)其他应当维护的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方面,提倡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取餐,厉行节约,践行“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三)讲究餐桌礼仪,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

(四)操办喜丧事不铺张浪费,不恶俗闹婚;

(五)实施绿色生态殡葬,环保祭祀;

(六)其他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权益,与宜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不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乱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行为;

(五)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箱体、树木等处乱牵乱挂、晾晒衣物或悬挂横幅、条幅;

(六)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七)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出店占道经营、高音喇叭高声揽客;

(八)在庆典、展示、促销等活动中设置空飘、彩虹门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治理下列违反公共场所、生态环境和网络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时产生噪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三)攀折花木,践踏公共绿地,损坏草坪、树木;

(四)向河流、湖泊等水域和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五)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重点治理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行至斑马线未礼让行人,驾车时使用手持电话或电子设备;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闯红灯;

(三)行人闯红灯、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 重点治理下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物;

(二)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三)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四)在公共设施上张贴小广告;

(五)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七)在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

(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

(十)在楼顶、外立面、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违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物业企业、环卫机构等对经营场所、服务区域内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常态长效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增强公民文明行为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项文明创建活动考评内容。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发布年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白皮书。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宜昌楷模、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发布、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对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好人楷模、优秀志愿者、环保政府奖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将其事迹列入专门展馆进行展览宣传。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为信息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公益广告、文明行为提示标识等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促进提升文明素养。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先进事迹,宣传褒扬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条 网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弘扬和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运营者应当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对网络用户相关信息的管理,发现违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可以制定小区文明行为管理规约,约定小区业主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劝阻、制止,按照小区文明行为管理规约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对有多次不文明行为或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小区文明行为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不文明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曝光。


第四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观众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旅游。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物的,由有关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社会服务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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