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宜昌市导游协会,英文名称为Yichang Tour Guide Association(缩写为YCT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宜昌市导游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好全行业服务,加强全行业自律与自治,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宜昌导游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宜昌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宜昌市旅游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陵一路19号亚洲广场A座2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公约,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导游行业自律机制,监督行业服务质量,抵制导游违规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优化旅游环境,提高导游行业整体素质,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会员登记注册,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四)建立导游薪酬协调机制。与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定期交流协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旅行社、导游员共同关切的问题,建立薪酬协商机制,协调价格争议,加强协调沟通,和谐劳资关系,维护双方权益。
(五)建立导游维权协调机制。代表导游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导游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协调会员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六)定期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业务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会员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形成行业合力,树立整体形象。
(七)编辑、发布协会工作及行业发展情况的信息资料,收集和更新导游资料,编辑经典宜昌导游词,随时向导游提供最新的宜昌市景点介绍,供导游交流和相互学习。
(八)配合业务指导单位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协助其实施工作目标,开展导游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参与导游等级考核的评比或认证,如导游评星、导游培训等工作。
(九)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汲取导游对宜昌旅游改革和发展好的建议,提出制定导游发展规划的意见,代表导游对旅游业发展、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广先进、科学的管理和服务方法,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宜昌旅游业发展。
(九)承办政府及业务指导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市守法从业持证导游人员,会员入会的必备条件是宜昌市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年审的导游员)。
(四)旅游院校和行业内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提交会长审查批准。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导游证转出宜昌市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公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可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导游证的,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如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七)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八)审查协会财务收支的报告。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会员的接受或除名及奖惩。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惩。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任免。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被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承担本会日常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本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推荐,监事会设主任1名,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四)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协会经费的支出,本着节约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会计、出纳和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收好、用好、管好协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应根据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进行审计,并提交全体理事会审查。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对协会应尽的义务,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协会秘书处可向会员催缴;如一年内拒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帐目。会员认为本协会有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会费行为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