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导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良好形象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宜昌市导游协会章程》规定,宜昌市导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促进行业及全体会员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以诚实守信为荣,自觉维护旅行社的良好信誉。 第四条 导游接受旅行社临时委派带团任务后,应与旅行社签订《导游任务协议书》,旅行社应为导游购买在团期间的人身意外险,导游需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推团、挑团、甩团,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若造成损害旅游者权益或旅行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可依法依规书面提请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坚持“游客至上”原则,热情礼貌待客,服务周到,正确引导游客健康、理性消费,保证讲解内容真实可信,杜绝以任何理由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八条 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及各类公益活动,一年内不少于2次,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 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广大游客、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向上级部门请求帮助,寻求合法解决途径。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和投诉,宜昌市导游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报给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执法大队核实后,分别给予警告、行业内黑名单、停止会员资格等处罚。协会会员如在带团过程中收到客人表扬信、锦旗等可到协会备案,经核实后年底在行业红名单榜公布,受表彰次数最多前十名,年底在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宜昌市导游协会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