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坝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黑榜公示!
2019年7月30日 9:30:00 A+ A- 阅读:1208

文化和旅游是宜昌最大的资源。为了维护三峡坝区良好旅游秩序和三峡工程国之重器形象,擦亮三峡大坝旅游金字招牌,我市深入推进三峡坝区及周边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半年来,根据《2019年三峡坝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和市政府三峡大坝景区旅游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精神,我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重拳出击、强化执法,重点打击社会闲散人员上路拦车拉客,欺客宰客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余人次,开展法制教育和训诫400余人次,警告60余人次,约谈企业20余家。受理行政处罚案件21起,行政拘留10人,罚款13.86万元。

 市三峡工委、三峡枢纽保卫与公共管理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夷陵区政府、秭归县政府、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对坝区旅游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分别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坝区旅游环境整治纳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让学习教育为坝区旅游整治提供思想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成效检验学习教育成果。以下典型案例予以公示,通过以案说法,警示警醒企图违法经营获利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个人。

以下典型案例予以公示,通过以案说法,警示警醒企图违法经营获利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个人。

1拦车拉客,一律行政拘留!

2黑车黑导黑社,罚款+拘留!

3高额回扣,商业贿赂,重罚!


案例一: 某因骗取有效车票、诱导游客高价乘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

韩某,女,民族:汉,43岁,夷陵区三斗坪镇人。2019年4月5日,王威等五人购买了三人前往三峡坝区的216专线车往返车票、景区内参观电瓶车票、参观三峡大坝换乘车票,当乘坐的216路专线车到达三峡坝区展览馆站时,违法行为人韩某手持宣传单,在车门处要求购买车票参观三峡大坝的游客下车,五人误以韩某系景区工作人员,遂受韩某的诱导下车,随后韩某在专线车站台向五人推荐乘船游看大坝,收取了王威等每人20元乘船费,并以乘船参观则三人购买的返回夜明珠的216专线车车票、景区内电瓶车票已无用为由将上述车票骗走;同时韩某以黄江、刘敏没有购买参观三峡大坝的票为由收取了两人乘船参观三峡大坝共100元乘船费。将五人交由陈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19493”的面包车将五人送至三斗坪镇中堡村的小坛子岭参观,在到达小坛子岭时被三峡坝区整治专班查获,执法人员责令韩某退还了其收取的王威等人的景区电瓶车票及收取的相关费用。

韩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韩某会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二:某因拦车拉客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七日

许某,女,民族:汉,39岁,夷陵区三斗坪镇人。2019年4月15日,许某在三峡坝区神女路与天鹅路十字路口,靠換乘中心大楼一侧的主干道路上旁排队从事“野导”,当发现有外地车辆后,进入一到公路主干道中间拦截、追逐在神女路上正常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导致数辆机动车不得不采取避让措施,一辆车牌为鄂AFM086白色奥迪车在道路中间被拦停。

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许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三:某因拦车拉客、诱骗游客高价乘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

郑某,女,民波:汉,46岁,夷陵区乐天溪镇人。2019年4月25目,郑某在三峡坝区神女路換乘中心停车场西出入口附近从事“野导”,看到带家人来三峡坝区游览的受害人林峰驾驶的“豫PX1218”白色越野车行驶至三峡坝区神女路換乘中心西出口附近,遂将该车拦停后,以仅需20元“带路费”即可免交景区换乘车费并可自驾游览为名,诱骗林峰一行离开拟参观的三峡水利枢纽正规景区,将游客带至夷陵区太平溪港口高价购票乘坐游船参观三峡大坝,导致游客没有达到参观三峡大坝正规景点的目的,被迫滞留一晚 。

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李某使用伪造的假导游证,冒充导游承揽导游业务被行政拘留五日

李某,女、汉族、40岁、家住乐天溪镇陈家冲村。经查明,2017年李某通过互联网用自己的名字以300元的价格办理一张“导游身份标识”牌,之后李某多次持该“导游身份标识”牌在宜昌市境内承揽导游业务,2019年3月2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在宜昌市夷陵区峡口风景区峡口山庄码头使用“导游身份标识”牌接待游客时,被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查获,经核查,李某使用的“导游身份标识”牌系伪造。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导游身份标识”牌一张。


案例五:何某、谭某冒充三峡大坝景区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和罚款500元

何某,男,汉族,41岁,家住宜昌市西陵区朝阳路平湖馨苑;谭某,汉族、38岁,家住夷陵区乐天溪八河口。

2019年5月7日16时许,何某在宜昌市夷陵区三峡专用公路冯家湾检查站停车场处冒充三峡大坝景区工作人员身份,与外地游客刘某谈好以200元价格聘请导游,由谭某冒充导游身份带刘某等人前往三峡大坝游玩,在过检查站时,谭某被旅游环境综合整治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何某、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谭某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谭某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案例六、七:郑某、谭某在坝区非法揽客被新闻媒体曝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三日

郑某,男,汉族,50岁,家住夷陵区乐天溪镇陈家冲村;谭某,男,汉族,52岁,家住夷陵区三斗坪镇中堡岛村。

2019年3月12日,13日,谭某、郑某先后分别在三峡坝区非法揽客,当看到湖北电视台“帮女郎”栏目暗访记者驾驶的外地牌照的车辆后,以收取20元带路费,将暗访记者带至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宜昌纵横之旅旅行社”夷陵区分公司的游船售票处。2019年5月12日三峡坝区公安分局中堡岛派出所受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某行政拘留五日,谭某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八:宜昌纵横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夷陵区分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给予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5月,针对湖北电视台“帮女郎”栏目暗访组报道的路边拦车拉客的新闻,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查,宜昌纵横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夷陵区分公司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另由宜昌纵横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夷陵区分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签订的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7日旅游合同19份,经执法人员检查,旅游合同都存在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旅行社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九:宜昌运通铁旅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完整,给予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5月11日,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太平溪镇宜昌运通铁旅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点高峡大道66号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旅行社无开展经营活动必要的办公设施,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合作协议和旅游合同。5月19日由宜昌运通铁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潘某提供了相关合作协议和旅游合同,经检查,部分签订的旅游合同存在无签约地点、无出发时间、行程不清晰、是否含购物等内容不完整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了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十:湖北荆楚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平溪分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被处罚款30000元,责令立即改正

5月上旬以来,夷陵区市场监管局抽调8名执法人员组建专班,对湖北荆楚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平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商业贿赂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全体专班成员的共同努力,历时一个月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多名三峡坝区周边无证旅游从业人员,向游客提供景区带路、导游等服务。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代理高峡平湖游船旅游产品经营活动中,以现金方式给予无证旅游从业人员回扣,吸引其带领游客到当事人处消费,争取交易机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夷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一:郑某,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罚款30000元

郑某,家住乐天溪镇唐家坝村,2019年5月21日11时25分,当事人郑某驾驶鄂EVQ289(蓝)小型面包车在乐天溪镇八户店村,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夷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湖北楚韵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4日,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检查导游执业活动时,发现当事人委派的带团导游付某、熊某无导游身份标识。经现场询问,以上二人均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

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立案。经对湖北楚韵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二人涉及的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湖北楚韵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22日上午10时,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旅游市场巡查时,在峡口山庄码头对正在带团的导游李某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查获其所佩戴的导游身份标识系伪造,经核实,李某当日是受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胡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杨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2月8日,宜昌市旅游执法支队收到三峡工委转办的游客投诉,荆州游客樊俊朋等一行9人自驾2辆轿车到宜昌游览三峡坝区,在三峡专用公路三角地售票处附近,被无业人员胡某以办理三峡专用公路通行证为由拦下,称可以帮着买票,并提供导游服务,随后胡某交由当事人杨某为该批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资格,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付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4日,宜昌市旅游执法支队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巡查检查时,对正在售票窗口取团队景区门票的付某的导游执业行为进行常规检查,现场发现付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资格,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熊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4日,旅游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巡查检查时,发现在景区安检入口处熊某正在给一批游客发放入园票据,其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旅游执法人员要求熊某出示导游身份标识,其表示无导游证。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资格,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周某,因出店经营被罚款50元

周某,家住乐天溪镇陈家冲村,2019年5月27日,夷陵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乐天溪中队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换乘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周某在经营过程中,将部分餐桌摆放在店外经营,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50元罚款的处罚。


来源: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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